免费服务热线 :15361856609

直线电话:17817818586 ( 同微号 )

免费服务热线:400-0755-667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张绍波)

来源:中国证监会  浏览数:  发表日期:
        申请人:张绍波
        住所:福建省石狮市
        被申请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迎春路555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19〕1号,以下简称《处罚决定》),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申请行政复议。本会受理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被申请人《处罚决定》认定,五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名上海五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牛基金)收购上海岩石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匹凸匹)的有关方案,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七项“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构成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不晚于2015年8月21日形成,公开于2015年12月29日。韩某为五牛基金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是内幕信息所涉收购事项的主要决策者,属于《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15年8月21日。申请人为韩某的好友,两人关系密切,内幕信息形成后至公开前,两人通讯联络十分频繁。申请人控制并使用“张某婷”和“黄某花”证券账户(以下简称两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形成后至公开前买入“匹凸匹”,并于内幕信息公开后全部卖出,两证券账户交易“匹凸匹”存在明显异常。申请人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被申请人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没收申请人违法所得25,852,700.42元,并处以77,558,101.26元罚款。
        申请人复议请求撤销《处罚决定》,主要理由为:1.五牛基金及其一致行动人从开始在二级市场买入“匹凸匹”至最终获得控股股东身份,是在证券市场形势千变万化的过程中不断调整后作出的一系列决策,决策各自独立,构成不同的内幕信息。2.通讯联络与股票交易不吻合,申请人和韩某的通讯联络为正常沟通,且没有任何交易发生在通讯联络当日。
        被申请人答复认为:1.五牛基金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二级市场上买入股票与收购意图紧密相关。从五牛基金交易“匹凸匹”的过程看,其进行的是二级市场收购加协议收购两种方式收购上市公司,二级市场上的买入行为是整个收购方案的一部分,和协议收购的行为是一个动态、连续的过程。2015年8月21日,五牛基金证券部负责人张某发送邮件给韩某,明确提出“匹凸匹是潜在的被并购标的,公司的互联网金融板块,具有很大的参与空间,第一次举牌后可以迅速买到9%”。张某是五牛基金证券部负责人,筹划了收购方案,韩某是五牛基金董事长,拥有对收购方案的决策权,张某、韩某酝酿和筹划五牛基金收购匹凸匹方案的时间不迟于8月21日。2.申请人在内幕信息形成后公开前与韩某存在频繁的通讯联络,其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发展和公开时间高度吻合并明显异常。如2015年10月15日,五牛基金召开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匹凸匹股份的议案。10月15日至19日,两证券账户合计买入“匹凸匹”3,439余万元,且10月14日上午申请人与韩某存在通话联络,下午“黄某花”证券账户银证转入1000万元,买入“匹凸匹”9,880,120.04元。申请人提出的没有任何交易发生在通讯联络当日的理由也与事实不符。
        经查明:2015年7月,五牛基金一致行动人上海五牛亥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开始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持续买入“匹凸匹”。8月3日,五牛基金证券投资部召开的例会认为,“匹凸匹符合举牌标准,增加筹码,找机会谈合作事项”,会后证券投资部负责人张某将包含上述内容的会议纪要发送给韩某。8月21日,张某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匹凸匹分析报告150821》给韩某,分析了匹凸匹的基本情况及控制人持股情况,提出“拟于二级市场增持超过84万股,准备简式权益报告书给该公司董秘”,并说明匹凸匹“优势:潜在的被并购标的,控股股东控制比例目前低于15%;公司的互联网金融板块,具有很大的参与空间;公司第一次举牌后3天,可以将正在发行的一期并购基金买入,然后公司其他资金迅速买到9%。”10月15日,五牛基金召开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匹凸匹股份的议案。11月28日,五牛基金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匹凸匹股份比例合计达到9.981%,五牛基金成为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匹凸匹股份数量最多的股东。12月28日,五牛基金与鲜某、匹凸匹(中国)有限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等协议。同日,匹凸匹董事会选举韩某担任董事长。12月29日,匹凸匹公告了董事会成员变动情况。2016年1月20日,匹凸匹披露鲜某、匹凸匹(中国)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的事项。同日,五牛基金披露了股权转让导致的权益变动。之后匹凸匹的控股股东变更为五牛基金,实际控制人变更为韩某。
        申请人为韩某的好友,两人关系密切,内幕信息形成后至公开前,两人通讯联络十分频繁。申请人控制使用两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形成后至公开前交易“匹凸匹”,且存在明显异常。1.两证券账户或以前从未交易过“匹凸匹”或曾少量交易过,交易数量和金额远小于其在内幕信息形成后至公开前交易的“匹凸匹”。2.两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形成后至公开前买入“匹凸匹”的数量和金额明显超出两证券账户之前交易的其他股票。3.两证券账户买入“匹凸匹”之前专门转入大笔资金,其中大部分用于买入“匹凸匹”,交易金额明显放大,且买入“匹凸匹”已成交的交易中,大部分交易委托价格高于成交价格,买入意愿强烈。4.两证券账户交易“匹凸匹”的时间与内幕信息的发展和公开时间高度吻合。
        本会认为,五牛基金收购匹凸匹的有关方案,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七项“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构成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15年8月21日形成,公开于2015年12月29日。申请人和内幕信息知情人韩某关系密切,内幕信息形成后至公开前,两人频繁联络,申请人控制使用两证券账户交易“匹凸匹”,交易时间与内幕信息的发展和公开过程高度吻合,交易存在明显异常。据此,被申请人所作《处罚决定》并无不妥。申请人提出的五牛基金的交易决策系根据市场变化而不断调整形成、内幕信息形成和公开时间认定不准确、申请人未控制两证券账户等说法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纳。
        综上,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会决定:维持被申请人《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19〕1号)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国证监会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