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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关于规范推进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的实施意见

来源:未知  浏览数:  发表日期:
  关于规范推进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推进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推动我省特色小镇和小城镇高标准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重要讲话和“八个着力”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把特色小镇和小城镇建设作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平台,按照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科学布局,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有机统一的原则,坚持创新探索、因地制宜、产业建镇、以人为本、市场主导,发展产业特色鲜明、服务便捷高效、文化浓郁深厚、环境美丽宜人、体制机制灵活的特色小镇和小城镇,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经济转型升级,为建设经济发展、山川秀美、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的幸福美好新甘肃贡献力量。
  二、规范推进特色小镇和小城镇建设
  特色小镇是在几平方公里土地上集聚特色产业、生产生活生态空间相融合、不同于行政建制镇和产业园区的创新创业平台。特色小城镇是拥有几十平方公里以上土地和一定人口经济规模、特色产业鲜明的行政建制镇。各地要遵循发展规律,准确把握内涵,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格节约集约用地,推进特色小镇生产、生活、生态空间融合,着力解决概念不清、定位不准、急于求成、盲目发展、市场化不足等问题,避免出现政府债务风险加剧和房地产化的苗头,推动我省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规范建设、健康发展。
  (一)科学规划特色小镇和小城镇建设。结合产业空间布局优化和产城融合,立足要素和产业基础,科学布局建设特色小镇和小城镇,准确定位发展方向,实事求是、量力而行、控制数量、提高质量,体现区域差异性,提倡形态多样性,不搞区域平衡、产业平衡、数量要求和政绩考核,走少而特、少而精、少而专的发展之路,避免盲目发展、过度追求数量目标和投资规模。坚持试点先行,优先选择历史文化厚重、地理环境独特、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完善、特色鲜明、适合人居的小镇进行建设,循序渐进发展“市郊镇”“市中镇”“园中镇”“镇中镇”等不同类型特色小镇;依托大城市周边的重点镇培育发展卫星城,依托有特色资源的重点镇培育发展专业特色小城镇。不能硬性规定建设内容、让小镇承载不切实际的建设任务,不能把特色小镇当成筐、什么都往里装,不能盲目把产业园区、旅游景区、体育基地、美丽乡村、田园综合体以及行政建制镇戴上特色小镇“帽子”。
  (二)优化调整特色小镇和小城镇空间结构和布局。各地区要全面落实全省城镇体系规划,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结合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红线的“刚性底线”,按照生态空间应保尽保、农业空间总体稳定、城镇空间集约紧凑的原则,科学测算并注重管控开发强度,调整优化城镇建设、农业生产和生态保护的空间结构和布局,使人口规模和分布、产业结构和布局等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要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兼顾城镇布局和功能优化的弹性需要,从严划定特色小镇和小城镇发展边界,避免另起炉灶、大拆大建。严格节约集约用地,鼓励盘活存量和低效建设用地,鼓励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严控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要对小镇规划进行回头看,及时评估,及时调整,避免规划无法落地实施。合理控制特色小镇四至范围,规划用地面积控制在3平方公里以内,其中建设用地面积控制在1平方公里以内,旅游、体育和农业类特色小镇可适当放宽。
  (三)有效推进特色小镇和小城镇产城人文融合发展。各地区要立足以人为本,有效推进特色小镇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融合,将产业、文化、旅游、社区“四位一体”理念融入到建设过程中,营造宜居宜业环境,提高集聚人口能力和人民群众获得感。留存原住居民生活空间,防止将原住居民整体迁出。按照《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要求,依据应划尽划、应保尽保原则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禁以特色小镇和小城镇建设名义破坏生态,严格保护自然保护区、文化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和地质公园等区域,严禁挖山填湖、破坏山水田园。严格把控特色小镇和小城镇产业准入关,避免项目简单堆砌和碎片化开发,防止引入高污染高耗能产业,加强环境治理设施建设。增强生活服务功能,构建便捷“生活圈”、完善“服务圈”和繁荣“商业圈”。提炼文化经典元素和标志性符号,合理应用于建设运营及公共空间。保护特色景观资源,将美丽资源转化为“美丽经济”。
  (四)严格控制政府债务风险和房地产化倾向。各地区要统筹考虑综合债务率、现有财力、资金筹措和还款来源,稳妥把握配套设施建设节奏,严防政府在特色小镇和小城镇建设中大包大揽和加剧债务风险。县级政府综合债务率超过100%的风险预警地区,不得通过融资平台公司变相举债立项建设。要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积极引入央企、国企和大中型民企等作为特色小镇主要投资运营商,尽可能避免政府举债建设进而加重债务包袱。要综合考虑特色小镇和小城镇吸纳就业和常住人口规模,从严控制房地产开发,合理确定住宅用地比例,并结合所在市县商品住房库存消化周期确定供应时序。适度提高产业及商业用地比例,鼓励优先发展产业。要科学论证企业创建特色小镇规划,对产业内容、盈利模式和后期运营方案进行重点把关,严格防范“假小镇真地产”项目上马。
  三、大力推动特色小镇和小城镇高标准高质量发展
  创新政策供给,加大支持力度,完善体制机制,统一创建达标,加强宣传引导,形成工作合力,推进全省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高标准高质量发展。
  (一)努力打造优势鲜明精品特色小镇和小城镇。结合县域经济发展,依托区位条件、资源禀赋、产业积淀和地域特征,立足产业“特而强”、功能“聚而合”、形态“小而美”、机制“新而活”,因地制宜、改革创新,以特色产业为核心,兼顾特色文化、特色功能和特色建筑,找准特色、凸显特色、放大特色,防止内容重复、形态雷同、特色不鲜明和同质化竞争。提高规划编制水平,强化规划引领,按照建设布局紧凑集约、功能区分高度关联的要求,优化完善特色小镇建设规划体系及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特色小镇的规划建设范围、产业定位、投资主体、投资规模、项目建设计划,推动创新性供给与个性化需求有效对接,打造创新创业发展平台和新型城镇化有效载体,努力打造产业特色鲜明、服务便捷高效、文化浓郁深厚、环境美丽宜人、体制机制灵活的精致精美精品特色小镇和小城镇。
  (二)做大做强特色小镇和小城镇优势主导产业。充分发挥产业、自然、人文、民俗等独特优势,围绕康养、生态农业及农产品加工、文化旅游、体育运动、高科技研发等,主攻最有基础、最有优势的特色产业,聚焦绿色高效清洁低碳发展绿色生态产业,瞄准高端产业和产业高端方向壮大优势主导特色产业。以核心产业为基础,促进一、二、三产融合,产业、文化、旅游三位一体,增强小镇产业链内生活力,实现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加强服务产品策划、创意设计,吸引人才、技术、资金等高端要素集聚,积极培育新兴产业,努力向“制造+设计+品牌+互联网”转型,打造小镇驰名商标、省级名牌、自主品牌,打造“一镇一品”,夯实特色小镇和小城镇建设产业支撑,实现可持续良性发展。
  (三)培育壮大特色小镇和小城镇建设主体。坚持市场主导,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的要求,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充分发挥企业作为特色小镇和小城镇建设主力军作用,引导企业有效投资、对标一流、扩大高端供给,激发企业家创造力和人民消费需求。鼓励大中型企业独立或牵头打造特色小镇,培育特色小镇投资运营商。发挥政府强化规划引导、营造制度环境、提供设施服务、搭建发展平台等作用,创新建设模式、管理方式和服务手段,在用地、金融等方面给予支持,为社会资本参与创造条件,推动多元化主体同心同向、共建共享。通过建立官方网站、公众号等形式,搭建服务平台,加强特色小镇和小城镇宣传和推介工作,鼓励专业机构和社会资本参与特色小镇建设,积极引导本地居民共同参与建设、共享发展成果。
  (四)持续增强特色小镇和小城镇综合功能。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统筹考虑小镇人口规模趋势,进一步完善道路、公共服务、旅游、市政、商业等基础设施,提升服务功能、环境质量、文化内涵和发展品质,增强小镇综合承载能力。整合项目资金,用以奖代补的方式支持特色小镇建设,优先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立足于打造百年品质小镇,塑造地域文化特色,将其贯穿到小镇的各方面,注重保留村庄原始风貌,尽可能在原有村庄形态上改善居民生活条件,防止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强化功能配套和政府服务,营造便利的生产生活条件,打造宜居宜业环境,提高人民获得感和幸福感。
  (五)率先建成全省全域无垃圾示范。以实现全域无垃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目标,按照全民动员、全域治理、标本兼治、全面整治的总体要求,以国家和省级特色小城镇为重点,彻底整治垃圾乱倒、污水乱泼、柴草乱堆、农膜乱飞、广告乱贴、占道经营、马路市场等问题,健全完善小镇环境卫生整治长效管理机制,着力营造卫生整洁、环境优美、功能完善、设施齐全、交通顺畅、行为文明、宜居宜业宜游人居环境,建成一批环境舒适优美、基础设施健全、服务设施配套、文明和谐安全的全域无垃圾示范镇。
  (六)切实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各市州和省直有关部门要积极研究制定出台具体政策措施,整合优化要素资源,在土地、财政、投融资、项目建设、人才保障等方面给予特色小镇和小城镇建设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实行“统筹安排、及时归还、滚动使用”,省、市安排一定量的计划指标作为特色小城镇建设用地周转指标,国家和省级特色小城镇如期完成创建目标,仍需新增建设用地的,按实际使用指标的50%比例给予配套奖励;对3年内未达到规划目标任务的,次年加倍倒扣省奖励的用地指标。鼓励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鼓励引导政府投融资平台和财政出资的投资基金,支持符合要求的特色小镇和小城镇建设。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特色小镇和小城镇的信贷支持力度,探索产业基金、股权众筹、PPP等融资途径,加大社会资本引入力度。在特色小镇和小城镇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保障、特色优势产业培育发展、公共服务及创新孵化平台、生态建设等方面,积极争取中央支持,加大省级项目资金支持力度。落实扶持创新创业政策,积极培养和引进优秀经营管理人才,加大对当地居民创业、生产和服务培训力度,鼓励各地制定吸引高端人才落户政策,完善住房、教育、医疗保健、配偶安置等服务,吸引、支持领军人才、科技创业者、留学归国人员投入特色小镇和小城镇创建。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市场监管、城管、司法、质检入驻小镇,不断简化办事材料和办事流程,推行代办服务,为商户、创业者、游客提供全方位服务。
  四、健全特色小镇和小城镇建设工作机制
  深刻认识特色小镇和小城镇建设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平台,以及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要抓手,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健全推进工作机制,切实抓好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发挥省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部门联席会议机制作用,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等部门,共同推进全省特色小镇和小城镇建设工作,加强监督检查评估,及时将各地区符合条件的特色小镇和小城镇纳入省级特色小镇和小城镇范围,统一实行宽进严定、动态淘汰的创建达标制度。对已公布的20个国家和省级特色小城镇及1个全国运动休闲特色小镇开展定期测评和优胜劣汰。
  (二)压实主体责任。发挥市县人民政府特色小镇和小城镇建设主体作用,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认真对照检查,及时规范纠偏,调整优化特色小镇和小城镇规划和建设方案,控制建设规模和数量,切实提高建设质量和效益。积极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整合各方力量,抓好实施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一镇一组”成立特色小镇和小城镇建设工作组,协调解决土地空间、用地指标、项目审批等重点难点问题。
  (三)做好宣传引导。充分发挥主流媒体舆论宣传作用,开展全省特色小镇和小城镇建设主题宣传和跟踪报道,推介展示样板典型、经验做法及取得成效,深入剖析存在问题、困难矛盾和发展瓶颈,引导全社会积极关注和广泛参与,努力营造特色小镇和小城镇建设的良好氛围。